2024-01-31
來源:國家公務員局網站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務員錄用中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資訊不實的,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式;有惡意註冊報名資訊,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ㄈ┪丛谥付ㄗ粎⒓涌荚嚕蛘呱米噪x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ㄋ模┪窗匆幎ㄌ顚懀ㄌ钔浚浫氡救嘶蛘呖荚囅嚓P資訊,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資訊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ㄎ澹┕室鈸p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u他人答題資訊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資訊的;
?。ǘ┎榭?、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ㄈ┦褂媒箶y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式、工具,以及專門用於作弊的程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ㄆ撸┢渌楣潎乐?、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褂脗卧?、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ǘ?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ㄈ┐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ㄋ模┦褂帽巨k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ㄎ澹┓欠ㄇ秩肟荚囐Y訊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有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礙體檢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體檢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式;有交換、替換檢驗樣本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有串通作弊、讓他人頂替體檢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等環節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以及其他妨礙相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負責組織實施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二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ㄋ模┩ㄟ^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ㄎ澹┵徺I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資訊共用等管理。
第三章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ǘ┎话凑找幎ǖ娜温氋Y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ㄎ澹┌l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对囶}和其他錄用秘密資訊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ㄈ├霉ぷ鞅憷?,協助報考者作弊的;
?。ㄋ模┮蚬ぷ魇?,影響錄用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四章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程式
第十八條報考者的違規違紀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違紀事實和現場處置情況,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有關工作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
第十九條 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以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對報考者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
對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處理的報考者,限制報考的日期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工作人員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干擾公務員錄用秩序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錄用中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樣式)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
?。邮剑?/span>
編號:
考生(身份證號):
你在參加中,在環節有的違規違紀情形。根據《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給予處理。
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ㄗ鞒鎏幚頉Q定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