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國吉林網了解到,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發佈《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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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關於統一規範失業保險政策體系的意見》(吉人社聯〔2021〕97號)要求,根據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現就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如下:
長春市區(含九臺區、雙陽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908元/月;吉林、白山、松原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728元/月;四平、通化、遼源、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602元/月。
此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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