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組織業主採摘活動非小區業主混入參加從樹上跌落砸傷了非活動組織對象那麼,物業公司是否要擔責?近日,漢壽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某物業公司在其業主群內通知在小區內進行楊梅採摘活動。在採摘過程中,正在採摘楊梅的非小區業主何某失足從樹上跌落,砸中了祝阿姨,祝阿姨是業主家屬,並非本次活動的組織對象。事故發生後,祝阿姨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住院6天共花費15 512.42元。經司法鑒定,祝阿姨損傷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陪護時間90日,營養費給付時間90日。
法院審理
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墊付2000元醫藥費,何某支付7186.8元醫藥費,但後期各方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於是,祝阿姨將何某和物業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帶來的危險性,並自覺規避此類危險行為,但卻因疏忽大意,墜落在地傷及他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祝阿姨主張物業公司未在楊梅樹上懸掛安全警示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證明自己是此次活動中被組織的對象,但祝阿姨已經年滿65歲,不在此次活動的組織對象範圍內。且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設置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顯然超過善良管理人、組織人的注意標準。因此,祝阿姨要求物業公司作為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不符合法定條件。但在何某攀爬楊梅樹時,物業公司正在現場組織採摘活動,作為物業管理者,理當發現何某在其管理區域內爬樹的危險行為後予以制止,但卻放任不管,存在一定過錯。
何某爬樹墜落撞傷祝阿姨,祝阿姨對發生的損害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綜合考慮何某、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何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祝阿姨各項損失共計57 273.41元,何某賠償祝阿姨各項損失共計131 107.81元。
法官説法
判斷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是一種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屬於抽象輕過失標準,即一般理智之人所能達到的謹慎和勤勉,為通常情況下使用的標準。為了彌補在欠缺法定的作為義務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對他人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應根據勤勉注意及可預見性的判斷標準加以確立。如若被告在一個應盡客觀注意義務的環境下能積極作為時卻沒有作為,即表明被告有過錯,在符合其他責任構成的條件下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通訊員 李甜 舒鈺)